法國
重要重要性運營商:不包括R.1332-2等人在重要激活部門中提到的活動;全部或全部使用,可直接或間接激活一個或多個住宿或課外活動,一個或多個裝置,而不會因自殺,破壞活動或恐怖主義行為造成的破壞,處置或破壞高估了游擊的潛力或民族或嚴重物資在造成人口或人口下降方面的經濟,安全或生存能力。[4]
定義法典第R. 1332-1條規定,重要的進口經營者由L. 1332-1條所指的公共或私人經營者以相同的代碼或分期安排來指定。L.1332-2條。
2017年1月1日可用,並且與以下部門相關:
視聽與信息
通訊電子和互聯網
工業界
財務狀況
德國
關鍵基礎設施運營商是來自關鍵基礎設施行業的(私營部門或公共部門)組織,這些組織運營著提供重要服務所需的設施。
日本
在“適用的CI運算符”/“附件1. CI運算符的範圍和關鍵信息系統示例”中設計的CI運算符,以及由這些設計的運算符組成的組。
美國
美國將所有者和運營商稱為負責特定關鍵基礎設施實體的日常運營和投資的實體。
來源:
https://websites.fraunhofer.de/CIPedia/index.php/Critical_Infrastructure_Oper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