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加拿大
危險:指可能損害人的身體完整性,財產或環境或兩者結合的物質環境。 (國際勞工組織,1991年)[5]
德國
危險是可能對受保護商品造成損害的狀況,情況或過程。[7]
危險被理解為是指一種狀況,情況或過程,其行為可能會破壞要保護的財產。[8]
“危險”通常被視為上級術語,而“危險”是指更精確地描述的危險(根據類型,大小和方向在空間和時間上確定)。[9]
示例:危險是數據丟失。 除其他因素外,數據丟失可能由硬盤驅動器故障或竊取硬盤驅動器的小偷引起。 那麼危險就是“數據載體損壞”和“數據載體被盜”。 但是,這種區別在文獻中並不一致,在學術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將“危險”和“危險”理解為等效是有意義的。
法國
危險:任何本身有能力對人員,財產或環境造成破壞的情況,狀況或做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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