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AESO
傳輸運營商是指負責其“本地”傳輸系統可靠性的實體,負責運營或指導傳輸設施的運營。[8]
法國
“傳輸系統運營商”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負責特定區域內運輸網絡的運營,維護以及必要時的發展,並在適用的情況下負責與其他區域的互連 網絡,並負責確保網絡的長期容量滿足合理的輸電需求。[15]
德國
“傳輸系統運營商”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負責傳輸網絡在特定區域中的運行,維護以及必要時的擴展,並在必要時負責與其他網絡的連接線路,並負責確保網絡的長期能力滿足充分的傳輸需求 電力覆蓋。[16]
英國
傳輸系統運營商(TSO)是指負責運營,確保在給定區域內維護傳輸系統並在必要時開發傳輸系統,並在適用的情況下與其他系統互連以及確保長期運行的自然人或法人。系統滿足電力傳輸合理需求的長期能力。[34]
美國
NERC
傳輸提供商是負責其“本地”傳輸系統可靠性的實體,並負責或指導傳輸設施的運行。[35]
標准定義
國際電工委員會
傳輸系統運營商或傳輸網絡運營商是運營傳輸系統的一方。[36]
交通運輸公司或交通運輸公司:交通運輸公司的合作關係。[36]
來源:
https://websites.fraunhofer.de/CIPedia/index.php/Transmission_System_Operator